关于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坚决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公告
2025-06-13 11:11:51          来源:武陵区融媒体中心 | 编辑:龙璇 | 作者:陈莹          浏览量:23565

广大市民朋友: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保命钱”,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依法维护广大参保对象合法权益,对恶意骗取、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社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依法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挂靠参保、办理养老保险补缴,领取养老保险金

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病退资料等,提前领取养老金;

(三)通过伪造、变造资料,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

通过隐瞒死亡或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冒领、多领养老金及丧抚金; 

(五)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骗取养老保险金;

)退休人员被判刑或服刑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隐瞒服刑经历,冒领多领养老金;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以上恶意骗取、冒领重复领取社保基金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市民朋友切莫以身试法,自觉规范社保行为,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如您发现有在养老保险参保、征缴、领取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下列电话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736-7267885

联系单位:武陵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龙港路733号武陵区政务中心三楼315参保登记稽核组

温馨提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冒充社保部门,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等方式,以“社保卡异常”“社保补贴发放”“账户冻结”等为由,诱导您提供个人信息、转账或点击不明链接。请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1. 社保部门不会索要银行卡号、密码或验证码。

2. 切勿点击陌生链接或扫描不明二维码。

3. 如有疑问,请拨打社保局官方电话12333咨询。

4. 发现可疑情况,请立即报警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责编:龙璇

一审:张耀文

二审:谌峋利

三审: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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